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临潼区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节目。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特意邀请了临潼区司法局副局长南立同志为大家介绍相关情况。
主持人:南局长,您好!非常高兴您能来到我们的节目。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您能给网友介绍一下这部法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吗?
南立:主持人您好,各位网友,大家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修订通过,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修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对于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持人:什么是行政复议?
南立: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申请人是作出行政行为,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标的是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
主持人:行政复议有哪些制度优势?
南立:行政复议制度有以下便民为民方面的比较优势:一是受理范围广,二是申请成本低,三是办事效率高,四是解决方式多,五是监督执行力度大。
主持人:哪些行政机关的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南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做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主持人:哪些情形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主持人:向哪儿申请行政复议?
南立:笼统地说,就是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具体地讲,对政府不服的向其上级政府,对政府部门不服的,向其同级政府。由各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主持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申请行政复议?
南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主持人: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南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主持人:申请行政复议有哪些要注意的?
南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八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主持人: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如何办理的?
南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本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普通程序
第四十八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第五十条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第五十二条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一)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四)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
第五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当场作出;(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第五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类型?调解、变更、撤销、确认违法、责令重做、限期履行、确认无效、维持、驳回申请、驳回请求、决定终止、对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决定行政机关承担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决定依法给予赔偿、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主持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怎么办?
南立: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主持人:谢谢。通过今天的节目,相信网民朋友们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了一定的了解。再次感谢凌霄副局长的到来。如果有其他疑问,欢迎网民朋友们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留言咨询,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