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系公办小学教师,因家在外地,带孩子不方便,产假到期后哺乳期内可以请假吗?以什么名义休假?有无政策或相关文件支持。
您好,您的信件已收悉,现就您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按照现行的有关政策答复如下: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八条(节选)“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区教育局要求基层学校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执行,确保女教工享有《条例》赋予的权利。您可以与本单位协商解决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