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姓  名:杨**
信件编码: GPPS2022032438T2
来信时间: 2022-03-24 08:51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商品房未收房整改期限不定及整改期物业收费不合理
信件内容:
我是蓝光长岛国际二期6号楼1单元1302号房购房者,2020年购房,约定2021年6月30日交房,实际至2022年2月23日开发商通知收房。收房当日即去验房,发现了有屋面漏钢筋多处,窗户漏风多处,多个房间灯不亮等28项需要整改的问题。因需要整改,未办理收房手续。至3月5日未收到整改完成验收通知,后直接去现场查看,所有需整改项全部维持原样,未做整改!经催促后答复尽快开始。到3月23日又询问整改情况,答复我还未完成,正在整改! 开发商实际延迟交房已有近8个月了,现在整改也已整1月,何时整改完成没有明确答复!另物业公司要求收房必须缴纳3个月物业费,自通知交房之日算起!按这个规定,如果整改一直未完成,我就得一直等待,还要承担物业费用吗?《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明确规定:尚未交给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难道不知条例内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这种行为,做为普通市民也无能为力!现请求监管部门帮忙监督处理。1.何时能整改完毕!2.未达到居住条件整改期间物业费该由谁缴纳!
回复内容
回复单位:住建局
回复时间:2022-03-28 15:49
回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的临潼区蓝光长岛国际社区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相关的问题,接到您的反映,住建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令区房管所工作人员赴该小区进行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向您回复如下:

一、接到您的反映,住建局房管所工作人员赴该小区进行调查核实,其情况为:您房屋户内无结构性质量问题,均为施工工艺瑕疵的修缮。

二、按照《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的起止日期,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截止日期的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第十七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或者车位,物业服务费或者停车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或者车位,物业服务费或者停车服务费从交付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在商品房屋交付过程中,对建设单位修缮期的物业费用的收取,我局建议双方当事人按照所签订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约定条款执行。

三、对于您反映的蓝光长岛国际社区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对业主指出问题的修缮进展缓慢的问题,住建局房管所已对该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其必须限定修缮期限,尽快予以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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