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您好,您的信件已收悉。区住建局召集物业公司和业主就反映问题进行协调解决。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电动车充电桩问题
针对反映该小区无电动车充电桩问题,住建局约谈了该小区物业企业负责人。负责人表示业主反映情况属实。前期已有部分业主向物业企业反映,要求加装电动车充电桩。接到业主投诉后,物业企业已开展征集业主意见工作。但因小区规划时并未规划电动车充电桩,现加装充电桩需占用部分绿地或公用部位,故部分业主拒绝签字。
目前,物业公司正在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征求意见。同时,住建局要求物业企业继续加强与业主沟通,尽快完成征求意见工作,在充电桩未建前,做好小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关于地下停车场无信号问题
住建局联系开发企业有关负责人,其表示:小区规划建设地下停车位610个均为产权车位,目前仅有20余人交纳了购买意向金。后期将会根据车位销售情况,联系网络运营公司通过采取增加移动信号发射及接收装置等措施,解决小区地下停车场信号问题,满足地下停车场使用者的对外通信需求。
三、关于无航空障碍灯问题
据了解,航空障碍灯并非所有建筑都需安装。该小区在规划设计时并未要求安装航空障碍灯,目前小区已通过整体规划验收。
四、关于房屋开裂漏水问题
目前,该小区房屋屋漏水还在质保期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保修义务。开发企业也承诺对所有业主反映的房屋质量问题进行登记,及时对质保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予以维修,争取业主满意。
五、关于电梯故障问题
经核实,该小区目前共有电梯12部,均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在检验期内。由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期限为1年(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
电梯故障后,物业企业已及时联系维保公司,维保公司已进行维修。目前小区电梯运行正常。住建局要求物业公司切实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小区电梯的安全管理及维护保养,定期对电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电梯安全隐患及时联系维保单位或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监督并配合电梯维保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确保电梯运行安全;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业主电梯安全常识,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等,指导业主安全使用电梯,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或意外发生,为广大业主营造安全、稳定、有序的生活居住环境。
六、关于物业收费问题
经核实,紫台府邸小区由临潼区磊福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收费实行一费制,服务等级二级,物业服务费1.9元/平方米。按照《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已在临潼区发改委备案,且收费标准已公示,物业公司按照二级物业收费标准收取物业费符合规定。
七、关于物业限购水问题
经核实,该小区物业公司对个别欠费业主实行限购水电情况属实,主要是因为个别业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因此物业公司以限购水电为由催促业主交纳物业费。据了解,该小区共有住宅564户,截至目前入住不足100户,但入住户业主中仍有部分业主因小区无电动车充电桩、设施不完善等原因拒绝缴纳物业费,导致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经协调,物业公司目前对所有业主购水不予限制。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是对等的,只享受物业服务而不履行交费义务,于情于理都不合适。为了小区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行,建议欠费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积极履行按时交费义务。
八、关于燃气未通与物业收费问题
天然气未通属于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与收取物业费没有必然关系。只要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就应当按时交纳物业费。开发企业与物业企业为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和经济实体,业主与开发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不足以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因此业主以建设遗留问题为由不按时交纳物业费的诉求是不合理的。
九、关于高速路噪音问题
该小区于2019年1月开工建设,2021年3月建成交房,建设时间晚于连霍高速建成时间(西安至临潼段1990年12月建成通车)。鉴于高速公路修建在前,小区规划建设在后,开发建设单位在小区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周边道路可能产生的噪音影响,在设计施工时对靠近高速公路的房屋进行了隔音降噪处理,房屋装有双层隔音玻璃,并采取种植绿植吸音降噪方法进行降噪处理。在销售过程中,对靠近声源方向的房屋,考虑到噪音缺陷也降低了房屋单价。购买此户型房屋的业主均是在已知晓价格优惠的情况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交付时,业主未提出异议,正常收房。
十、关于地下停车位出售问题
据了解,紫台福邸小区车位均为规划车位。根据《物权法》第74条和《民法典》第275条关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和使用权转让的方式明确规定“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以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25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享有对地下车位车库处置的权利。政府部门无权干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具体销售行为,建议业主与开发企业协商解决。
十一、关于小区卫生、垃圾投放点选址问题
住建局要求物业公司建立卫生保洁工作长效机制,加大卫生清理、巡查和保洁频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实做好小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同时,加大保洁硬件设施投入和宣传,合理做好垃圾投放点选址,引导业主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增强业主环境卫生观念,树立业主公共卫生意识。通过各种有效举措,为业主创造一个干净整洁、优美舒心的生活居住环境。
十二、关于公摊部分广告收益问题
住建局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77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情况。同时,积极推动物业服务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及时做好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公示工作。
十三、关于物业服务质量问题
针对物业公司个别物业服务内容不达标,住建局要求物业公司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管理,提高人员综合素质,改进服务态度,注重和业主沟通的方式方法。同时,加强小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并严格按照《西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努力提升小区居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同时,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强对物业公司的日常督促检查,确保物业公司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职责,为广大居民营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14、其它问题
关于业主反映的楼宇对讲机、儿童娱乐设施、小区绿化干枯、物业人员态度等问题,住建局将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按照小区整体规划予以完善、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