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1 | 西临城罚决字渣土〔2025〕第034号 | 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 | 2025年8月8日,根据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线索,城管执法人员前往处置,经现场调查走访,发现在西泉街道椿树村三友建材加工厂院内,当事人所经营车辆涉嫌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该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 罚款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自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通过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缴纳) | 2025年8月18日 |
2 | 西临城罚决字渣土〔2025〕第035号 | 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 | 2025年8月8日,根据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线索,城管执法人员前往处置,经现场调查走访,发现在西泉街道椿树村三友建材加工厂院内,当事人所经营车辆涉嫌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该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 罚款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自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通过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缴纳) | 2025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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