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主体 | 西安市临潼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委托执法机构:西安市临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行政执法职责 | 一、单位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全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三)行使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四)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五)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侵占人行道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六)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八)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九)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非法占用城市公共空间销售食品和从事餐饮经营以及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工作事项。 二、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单位职能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行政执法依据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 第二款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承包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元罚款。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棚亭及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及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非机动车辆应当停放在划定的地点,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临时在城市街道两侧、公共场地设点从事宣传活动,须经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城市管理部门许可,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使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门前吊挂、堆放杂物、炉灶有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临街建筑物的搭建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沿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围挡的,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五)车辆清洗、维修、装饰占用城市街道和其他公共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未设置厨余垃圾集中收集设施的,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条 第一款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向建筑垃圾产生地所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关部门核发批准建设的相关文件; (二)建筑垃圾排放量及核算的相关资料; (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排放地点、数量,运输路线,消纳地点,回收利用等事项。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建筑垃圾运输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书面承诺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运输车辆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五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三)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维修保养场所的证明文件; (四)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营运证》; (五)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以外的区县建筑垃圾运输人申请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人应当向所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 (二)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核算建筑垃圾消纳量的相关资料和建筑垃圾现场分类消纳方案; (四)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消纳场运营管理方案; (五)符合相关标准的出口道路硬化以及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的设置方案; (六)封场绿化、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擅自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城市绿化条例》、《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行政执法权限 | 调查取证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权限 |
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 办公地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西路地税宾馆院内 联系方式:029-83423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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