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1 | 行政强制措施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 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的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城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类违法行为时适用 |
2 | 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大气行为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被隐匿的案件中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的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城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油烟污染、扬尘污染等大气污染行为时适用 | ||
3 | 对拒不改正严重噪声污染行为涉及的噪声排放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 城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临街商业门店广告宣传噪声、公共场所娱乐健身噪声时适用 | ||
4 | 对拒不改正违法摆摊设点行为中的兜售物品及装盛器具的暂扣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摆摊设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准许设置临时零售点。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实施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5 | 对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转移证据、拒不改正又转移财产逃避义务、违法行为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其涉及的工具、物品的查封、扣押。 |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工具、物品: (一)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 (二)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有证据证明其转移财产逃避义务的; (三)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物品;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
6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
7 | 行政强制执行 | 加处罚款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义务的加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
8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对不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又不复议不起诉不领回查封扣押物品的拍卖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没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 ||
9 | 代履行 | 对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义务,已经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代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
10 | 对需要立即清除城市道路、公共场所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但当事人不能清除的立即代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 |||
11 | 对建(构)筑物外立面不整洁、完好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代为修饰粉刷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修饰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 |||
12 | 对广告、画廊、牌匾、标语、霓虹灯、灯箱等破损、污浊或显示不全的;封闭阳台不符合规定的;停车场、点的环境卫生不符合规定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代为组织清理。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八项行为之一,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二)广告、画廊、牌匾、标语、霓虹灯、灯箱等破损、污浊或显示不全的; (六)封闭阳台不符合规定的; (八)停车场、点的环境卫生不符合规定的; | |||
13 |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 对逾期不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强制拆除 |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备注:关于城管部门在违法建设执法中的行政强制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和《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城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即经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责成,城管部门可依法实施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强制权力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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