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1 | 西临城罚决字6-〔2023〕第009号 | 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 | 2023年1月30日,接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办指令(投诉举报),城管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处置。经查当日11时30分,在西泉街办椿树村东北组,当事人涉嫌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此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的规定。 | 罚款 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自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通过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缴纳) | 2023年2月22日 |
2 | 西临城罚决字6-〔2023〕第011号 | 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 | 2023年2月16日,接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办指令(投诉举报),城管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处置。经查当日1时05分,在任留街办赵刘村,当事人涉嫌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此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的规定。 | 罚款 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自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通过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缴纳) | 2023年2月23日 |
3 | 西临城罚决字6-〔2023〕第012号 | 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 | 2023年1月30日,接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办指令(投诉举报),城管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处置。经查当日11时30分,在西泉街办椿树村东北组,当事人涉嫌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此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的规定。 | 罚款 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自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通过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缴纳) | 2023年2月23日 |




陕公网安备 61011502000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