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1 | 西临城罚决字6-[2023]第016号 | 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 | 2022年11月16日,接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办指令(投诉举报),城管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处置。经查当日0时30分,在新市街办焦范焦四组,当事人涉嫌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此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 罚款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自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通过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缴纳) | 2023年3月3日 |
2 | 西临城罚决字6-[2023]第015号 | 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 | 2022年8月5日,接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办指令(徐阳街办提供线索),城管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处置。经查当日零时50分,在徐杨街办兴旺村,当事人涉嫌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此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 罚款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自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通过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缴纳) | 2023年3月8日 |
3 | 西临城罚决字6-[2023]第017号 | 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 | 2022年9月5日22时30分,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时,在马庄叶沟十字东侧200米路南,城管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此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 罚款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自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通过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缴纳) | 2023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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