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 序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同时符合所有条件) |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
1 |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反; 2.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十八条第一款《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 | 对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反; 2.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3 | 违反规定占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反; 2.未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4 |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反; 2.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5 | 对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标语、霓虹灯、灯箱等破损、污浊或显示不全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反; 2.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西安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6 | 对食品摊贩未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反; 2.未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7 | 对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站)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反 2.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 | 《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8 | 对违反规定在城区和近郊居民区违法饲养家禽家畜的行政处罚 | 1.首次被发现; 2.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处理期限内处理到位。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9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反; 2.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0 | 对未在五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反; 2.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 |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1 | 对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二十日未发布公益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反; 2.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 |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2 | 机动车污损不洁 | 1.首次被发现;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污损不洁的,责令改正,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3 | 司乘人员沿途抛撒杂物 | 1.首次被发现; 2.现场立即自行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司乘人员沿途抛撒杂物的,责令改正,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4 | 将垃圾抛撒在垃圾收集器外 | 1.首次被发现; 2.现场立即自行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将垃圾抛撒在垃圾收集容器外的,责令改正,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5 | 对垃圾收集容器不密闭、乱摆乱放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反 2.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垃圾收集容器不密闭、乱摆乱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6 | 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 1.首次被发现; 2.现场立即自行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7 | 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粪便,污染市容环境卫生 | 1.首次被发现; 2.现场立即自行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粪便,污染市容环境卫生,责令清除污物,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8 | 对在城市主要街道、文物园林景点、城市广场等场所,流动收购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反; 2.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在城市主要街道、文物园林景点、城市广场等场所,流动收购废品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9 | 对停车场、点的环境卫生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反; 2.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停车场、点的环境卫生不符合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0 | 对不履行清扫保洁责任,街道、公共厕所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反; 2.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不履行清扫保洁责任,街道、公共厕所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1 | 对抛撒、焚烧纸钱冥币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反; 2.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在城市道路、广场抛撒、焚烧纸钱冥票的,责令改正并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2 |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反 2.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规定,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3 | 对特定行业经营者未遵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反; 2.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未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4 | 对未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的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反; 2.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的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5 | 对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承包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反; 2.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西安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承包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6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反; 2.未影响道路通行;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责令停止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备注: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一是依据法律法规修改及时调整;二是在执法过程中,如适用“清单”不合适的,及时进行调整。3.实施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
西安市临潼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
| 序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同时符合所有条件) |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
1 | 城市绿地范围内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 1.首次被发现; 2.现场立即自行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2 | 个人随意投放生活垃圾 | 1.首次被发现; 2.现场立即自行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产生生活垃圾个人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3 | 施工现场未配备建筑垃圾排放人员或者建筑垃圾运输人未配备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 1.首次被发现; 2.现场立即自行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施工现场未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或者建筑垃圾运输人未配备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4 |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重新取得设置权又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 1.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重新取得设置权又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5 | 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品、广告 | 1.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现场立即自行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品、广告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6 | 不按规定时间、区域及要求清除积雪、积冰 | 1.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现场立即自行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不按规定时间、区域及要求清除积雪、积冰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备注: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一是依据法律法规修改及时调整;二是在执法过程中,如适用“清单”不合适的,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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