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潼区数据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西安市临潼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依法撤销西安市临潼区骊山骊华幼儿园相关证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等的有关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现经核查,西安市临潼区骊山骊华幼儿园于2022年3月31至2024年1月3日申请变更《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时提交了虚假材料。在告知该公司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依法对其《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变更许可予以撤销,并现场送达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临审许撤销决字〔2024〕第4号)。变更后的相关证件自公告之日起作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西安市临潼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