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等的有关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现经核查,西安市临潼区骊山骊华幼儿园于2022年3月31至2024年1月3日申请变更《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时提交了虚假材料。在告知该公司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依法对其《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变更许可予以撤销,并现场送达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临审许撤销决字〔2024〕第4号)。变更后的相关证件自公告之日起作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西安市临潼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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