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数据和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依据、权限

行政执法主体

西安市临潼区数据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内设执法机构:审批一科、审批二科。

行政执法职责

一、单位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集中办理划转的行政审批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负责承接省级、市级相关职能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集中进行受理和审批;负责对垂直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行政审批和服务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流程的优化和管理。

(五)负责指导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专家评审、联合评估、听证公告、中介管理等技术审查工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勘验。

(六)负责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体系的信息化平台建设、相关数据采集、应用、共享和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指导街道、社区(村)开展审批服务工作。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单位职能内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执法权限

行使临潼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投资建设、市场服务、食品药品、科教文卫、社会事务、涉农事务等方面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

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临潼区桃园北路中段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电话:029-83969390

传 真:029-83969390

邮 箱:ltqxzspj@163.com

数据和行政审批局机关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政务大厅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