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潼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西安市临潼区农业农村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日期

1

临农罚〔2023〕3号

周俊锋运输、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周俊锋



2023年4月19日临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西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交办群众举报办理单,电话反映:“昨天从宁夏吴忠拉了一车奶牛,无检疫证明,今天到108国道临潼区关道镇附近,2头病奶牛(1头已经死亡)被直接卸下拉走处理,请你们及时查处,我有视频,也可以提供线索和协助。”经与举报人联系,4月19日下午,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6名执法人员立即到投诉人举报场所进行核查,经现场检查发现,相桥街办宽容村周家组周俊锋在相桥街办神东村神东组孙中伏养殖场(老宅)饲养奶牛30头,30头奶牛均有耳标,其中南边圈舍饲养22头,北边圈舍饲养8头。当事人自述4月18 日从宁夏购买到场的16头奶牛均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中一头奶牛到达目的地后死亡,当事人将其深埋到了神东组一养殖场院墙后垃圾坑,其余15头系从当地散户家收购(收购时间不详)。当事人运输、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4月19日对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西安市临潼区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临农责改〔2023〕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禁止运输、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奶牛的行为。

根据《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陕农发〔2020〕54号)》和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只规定了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应当进行从重处罚。鉴于当事人文化程度低、法治意识淡薄、没有主观故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在执法人员宣传教育后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等事实,按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之规定,当事人有减轻处罚情节,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减轻处罚。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0.4倍罚款,罚款捌万贰仟捌佰元整(82800元)

当事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经区政府调解,调整对当事人的罚款数额,罚款数额由货值金额贰拾万柒仟元(207000元)的0.4倍即捌万贰仟捌佰元(82800元)调整为货值金额贰拾万柒仟元(207000元)的0.2倍即肆万壹仟肆佰元(41400元)。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