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西安市临潼区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 1 | 临农(种子)罚〔2024〕1号 | 西安中农丰农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番茄种子一案 | 西安中农丰农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91610115MABOR1QM21 | 2024年1月24日,接区农业农村局电话通知,西安中农丰农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经营番茄种子,我大队执法人员于1月30日前往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检查发现该公司包装库房存有1200余个印有2022年产地检疫证号码的“红盛988”番茄种子包装袋,经现场询问该公司负责人张小雷,其2023年生产销售的“红盛988”番茄种子使用的就是印有2022年产地检疫证号码的包装袋。西安中农丰农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生产销售的番茄种子使用印有2022年产地检疫证号码的包装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24年4月1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西安市临潼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农(种子)罚告〔2024〕1号),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日期满,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3年生产销售的番茄种子使用印有2022年产地检疫证号码的包装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涉案种子金额为14000元,鉴于当事人在2023年的番茄种子生产后主动申报检疫并取得了2023年产地检疫证明,使用印有2022年检疫证明号码的包装袋销售2023年生产的番茄种子不是其主观故意行为,且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着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第19项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贰仟元整。 |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 2024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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