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潼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西安市临潼区农业农村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日期

1

临农(畜牧)罚〔2024〕2号

西安凯旋奶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未建立养殖档案

西安凯旋奶业有限责任公司

91610115783564418*

韦旋

2024年5月22日,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西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关于调查处理西安凯旋奶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建立养殖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后,于5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查:该公司2023年《动物养殖场饲料、饲料添加剂购进记录》从2023年1月7日起填写至2023年2月10日,2023年2月10日后无记录;《动物养殖场消毒记录》从2023年1月7日起填写至2023年2月19日,2023年2月19日后无记录;《动物养殖场生产记录》从2023年1月7日起填写至2023年2月16日,2023年2月16日后无记录。该公司2024年档案全部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旅对公司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未建立养殖档案的事实供认不讳。西安凯旋奶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未建立养殖档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1.对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行为予以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2.对未建立养殖档案行为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50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事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并完善2024年养殖档案及2023年《动物养殖场生产记录》、《动物养殖场饲料、饲料添加剂购进记录》、《防疫消毒记录登记表》档案记录,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第六项畜牧兽医类第1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