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西安市临潼区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 1 | 临农(种子)罚〔2024〕3号 | 西安北斗种苗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番茄种子案 | 西安北斗种苗有限责任公司 | 9161011505713****W | 闫玉凯 | 西安北斗种苗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欧客319番茄种子包装袋背面所印品种主要性状中标注的“单果重为240到360克重,亩产1万公斤以上”,与欧客319番茄种子审定登记公告中“单果重240到300克重,亩产6585公斤”内容不一致。经询问该公司法人,其承认该公司销售的欧客319番茄种子使用的就是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包装袋。该公司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及《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 2024年8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西安市临潼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农(种子)罚告〔2024〕3号),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日期满,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西安北斗种苗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标签标注主要性状与审定登记公告内容不一致的番茄种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9项之规定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贰仟元整。 |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 2024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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