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西安市临潼区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 1 | 临农(种子)罚〔2024〕4号 | 西安神洲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案 | 西安神洲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 91610115MA6TYJ9X9F | 李建成 | 2024年7月24日、26日执法人员两次前往西安神洲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茄子种子,2023-2024年取得销售收入420元,剩余未销售的茄子种子1.7公斤,未使用的茄子种子包装袋358个。该公司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茄子种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 2024年8月2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西安市临潼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农(种子)罚告〔2024〕4号),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日期满,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西安神洲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茄子种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6项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对该公司处1、没收“十吨茄”种子1.7公斤及“十吨茄”种子包装袋358个;2、没收违法所得420元;3、罚款叁仟元整。 |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 2024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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