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潼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胡先进案)

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西安市临潼区农业农村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日期

1

临农罚〔2025〕 4 号

胡先进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羊乳案

胡先进


胡先进

2025年5月21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在新市街办开展生鲜乳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办大刘村山西庄组81号当事人胡先进正在收购生鲜羊乳,现场发现正在工作贮奶罐2个,另有高压清洗机1台、电子秤2台、过滤桶1个、小型检测设备2台、试纸盒20个、乳成分分析仪1台、收购重量记录1页,现场未发现悬挂《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经执法人员对负责人胡先进进行询问,其陈述该收购点为其个人建立并经营,未办理《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当日共收购生鲜羊乳799.6千克。当日,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胡先进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羊乳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胡先进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羊乳事实供认不讳。

胡先进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羊乳,其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1.没收生鲜羊乳799.6千克;

2.处罚款人民币¥51814.08元。

违反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第九部分第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