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潼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刘涛案)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西安市临潼区农业农村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日期

1

临农罚〔2025〕3号

刘涛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羊乳案

刘涛

/

刘涛

2025年5月18日,我大队执法人员在栎阳街办开展生鲜乳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西安市临潼区栎阳街办荆刘十字东路南荆建军家两间门面房内有人正在收购生鲜羊乳,执法人员段小卫、高辉、屈碧峰、苟晓萌在向该生鲜乳收购点负责人刘涛出示执法证件后,当即对该收购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发现正在工作的大型制冷罐1个、放置清水未工作制冷罐1个,另有收购重量记录1页、发电机1台、高压清洗机1台、奶泵2台、电子秤3台、检测设备(预热机)2台、试纸条16盒。经执法人员对负责人刘涛进行询问,其陈述该收购点为其个人经营,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当日共收购生鲜羊乳2176千克。当日,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刘涛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羊乳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刘涛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羊乳,其行为违反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1.没收生鲜羊乳2176千克;

2.处罚款人民币¥148838.4元。

违反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第九部分第4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书》(临复决字[2025]199号)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农罚〔2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对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临农执催〔2025〕2号)后,当事人主动履行(自收到行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