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西安市临潼区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 1 | 临农(种子)罚〔2025〕3号 | 西安嘉信种业有限公司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番茄种子案 | 西安嘉信种业有限公司 | 91610115556968842C | 王虎民 | 2025年4月17日,接西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转办群众投诉违法线索,西安嘉信种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经营番茄种子,我大队执法人员屈碧峰、苟晓萌于2025年4月23日前往该公司种子基地调查。经该公司法人王虎民确认转办通知上所提到的“嘉信粉骊娜”番茄种子确属该公司产品。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营场所及库房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同时提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法人王虎民身份证复印件、“嘉信粉骊娜”番茄种子2022年至今的经营档案、检测报告及检疫证明,包装袋等资料。同日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西安嘉信种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番茄种子立案查处。 4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西安嘉信种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嘉信粉骊娜”番茄种子包装袋标注的检测日期为2025年2月,标注的检疫证明编号对应的日期是2017年,两者不一致,该情况不符合种子销售标签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西安嘉信种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不规范的番茄种子。西安嘉信种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嘉信粉骊娜”番茄种子包装袋标注的检测日期和检疫证明编号对应的日期不一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及《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9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 1、责令西安嘉信种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检测日期和检疫证明编号对应的日期不一致的包装袋销售嘉信粉骊娜番茄种子。 2、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9项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处罚决定。 | 2025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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