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西安市临潼区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 1 | 临农罚〔2025〕7号 | 西安市临潼区胡章平畜牧厂(经营者:胡章平)运输、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胡章平 | 92610115MADY49R0XJ | 胡章平 | 2025年10月28日,我局接到区限制养犬联防联管工作长效机制办公室《关于群众举报临潼区相桥街道神东村柳溪组犬只屠宰黑窝点进行查处的提醒函》,函中附询问笔录两份,其中对西安市临潼区胡章平畜牧厂经营者胡章平询问笔录中,胡章平自述自己运输、经营犬只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区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10月29日对西安市临潼区胡章平畜牧厂(经营者:胡章平)运输、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立案调查。 西安市临潼区胡章平畜牧厂(经营者:胡章平)运输、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1.处罚款人民币¥56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的通知》(陕农发〔2023〕78号)“七、动物卫生监督”部分第15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予以处罚。 |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 2025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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