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主体 | 西安市临潼区农业农村局 执法机构:西安市临潼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行政执法职责 | 一、单位职能: 1、贯彻执行农业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和计划并组织实施。2、承担种子、肥料、农药等种植业及其投入品方面执法职责。3、承担兽医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产种苗、渔业水产等养殖业及其投入品方面执法职责。4、承担动物卫生监督、畜禽屠宰、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执法职责。5、承担农业机械、农业资源区划与保护、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方面执法职责。6、承担动植物防疫检疫、外来物种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执法职责。7、承担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资产等方面执法职责。 二、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以区农业农村局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 |
行政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以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行政执法权限 | 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调查取证权等。 |
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 办公地址:临潼区银桥大道种子管理站大楼5楼 电话:029-8387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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