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西安市临潼区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 1 | 临农罚〔2023〕1号 | 西安市临潼区雨金天峰兽药饲料门市部经营假兽药案 | 西安市临潼区雨金天峰兽药饲料门市部 | 92610115MA******XK | 代*峰 | 2022年12月9日,我局在处理群众投诉过程中发现涉嫌经营假兽药问题情况的线索,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线索中涉及兽药经营企业西安市临潼区雨金天峰兽药饲料门市部进行检查核实。经检查,在店内货架上发现正在销售的“羊瘟血抗”5盒和“高免五毒血清”(双联盒)2盒。后经执法人员与投诉人取得联系,追回已售出的“羊瘟血抗”39盒和“高免五毒血清”(双联盒)43盒。该该两批次兽药电子追溯码经在兽药追溯管理系统内查询,均查不到相关追溯信息,批准文号经在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比对,也与数据库内厂家产品信息不符。该两批次药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应认定为假兽药。”的规定,应认定为假兽药。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兽药,其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 |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已查封扣押和追回的假兽药89盒(“羊瘟血抗 ”44盒、“ 高免五毒血清”45盒);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肆佰叁拾贰元(¥4432元);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肆拾元肆角(¥15140.4元)。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虽然其不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但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认识到位,在适用罚款处罚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没收未销售和追回的假兽药,足以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 2023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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