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潼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

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西安市临潼区农业农村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日期

1

临农罚〔2023〕2号

西安付本作养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加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西安付本作养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91610115MA******59

付*作

2023年2月7日接到群众举报,相桥街办柴寨村村委会斜对面一农户家(西安付本作养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加工来源不明的雏鸡。经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在位于大门里南侧一间冷库内发现138包(每包20千克)共2760千克加工好的雏鸡尸体,另有零散雏鸡尸体7块(每块5千克)共35千克。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加工该批次雏鸡尸体原料雏鸡《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进一步核实原料雏鸡来源检疫情况,我局分别向当事人购买雏鸡养殖场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请求予以协查。经协查证实,当事人从两地养殖场所购雏鸡都为当事人自行运输,均未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经我局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证实,当事人所购所有雏鸡也未在我辖区进行落地报检。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积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对该批次雏鸡尸体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当事人加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雏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货值金额20%罚款人民币壹千元(¥1000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虽然其不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但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认识到位,在适用罚款处罚时,给予当事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20%罚款,足以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和《陕西省涉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予以处罚。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