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同时符合所有条件) |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
1 | 对人工繁育有重要 生态、科学、社会 价值的陆生野生动 物,或者有重要生 态、科学、社会价 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名录的野生动物未 备案的行为 | 经责令在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第五十一条 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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