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主体 | 西安市临潼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西安市临潼区林业局) 授权执法机构:西安市临潼区林木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西安市临潼区林业工作站) 委托执法机构:西安市临潼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察大队 |
行政执法职责 | 一、单位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负责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日常巡查工作。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平台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区级相关部门、街道开展联合执法;负责监督、指导区级相关部门、街道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巡查和执法工作。 (二)负责森林、湿地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林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林业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相关工作;负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监督管理;负责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 (三)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和野生植物采集、培植以及经营利用工作。 (四)负责骊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 (五)开展全区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等相关森林防火工作。 二、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单位职能内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行政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九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风景名胜区条例》、《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行政执法权限 | 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调查取证权等权限 |
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西路4号 联系电话:029-83439878 传真:029-83898292 邮箱:ltqqlb@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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