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西安市临潼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1 | 临林林罚决字〔2022〕第001号 |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 经依法查明,当事人2022年5月31日在何寨街办打麻雀11只,准备拿回去喂狗吃,当场被零口派出所巡查人员发现并将案件移交我局处理。 | 没收11只麻雀和弹弓枪及子弹,并处3300元罚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年10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的规定处以处罚。 |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 2022年6月16日 |
2 | 临林林罚决字〔2022〕第002号 | 毒鸟案 | 经依法查明,当事人在零口街办某水库养鱼,2022年2月20日左右,为阻止鸟吃鱼,在死鱼苗鳃里面涂抹呋喃丹,毒死9只野生动物,经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做不起诉决定后,移交我局处理。 | 处以警告,进行法律知识教育,责令作出书面保证。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主动履行(当场作出书面保证) | 2022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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