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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人社监罚告字〔2025〕131-1号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
本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内容如下: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拖欠蒋佳俊等人工资,且未按照西安市临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改正指令书[(临)人社监令字〔2025〕131号]的要求进行整改。你单位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
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壹万元以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重大处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告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如要求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
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西安市临潼区东关街31号
联系人: 贾俊 程绵绵 联系电话:029-83811685
西安市临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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