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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人社监罚字〔2025〕07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未按照西安市临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临)人社监令字〔2025〕071号]的要求进行整改。你单位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西安市临潼区东关街31号
联系人:王莹 杨旋 联系电话:029-83811685
西安市临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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