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六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涉及我所区二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安市临潼区景峰户县软面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生产日期:2023年12月25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2日立案,2024年3月8日结案。该单位使用的上述不锈钢碗经陕西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No:CF20230009-0860),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小碗经陕西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No:CF20230009-0860),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西安市临潼区景峰户县软面馆使用上述清洗消毒餐具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效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二、西安市临潼区胖大珂蔬菜店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敌敌畏。生产日期:2024年1月9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原因是:西安市临潼区胖大珂蔬菜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该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购进的时候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其不予立案。

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