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所区1家生产、4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安市临潼区张桂妮乐开心自助火锅店使用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生产日期:2024年5月15日;
(二)处置情况
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安市临潼区张桂妮乐开心自助火锅店使用农残超过食品安全标准最大限量要求的生姜立案调查。该店使用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该店在购进上述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该店无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二、西安麓芭佰食品有限公司公司生产的薄皮巴旦木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生产日期:2024年1月1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 年6月6日立案,2024年8月5日结案。该单位生产的不合格食品不符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法部门调查处置,主动召回,并立即启动不合格项目原因排查整改,且该公司生产经营上述薄皮巴旦木违法所得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陕西省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07.5元,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0907.5元。
三、西安市临潼区马额万家福超市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生产日期:2024年4月21日。
(二)情况说明
经调查,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原因是: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购进的时候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其不予立案。
四、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办鹭宾隆便利店经营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鸡蛋氧氟沙星,生产日期:2024年5月9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原因是: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办鹭宾隆便利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该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购进的时候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其不予立案。
五、西安市临潼区程串香日杂商店经营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大葱噻虫嗪,生产日期:2024年5月9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原因是:西安市临潼区程串香日杂商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但该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购进的时候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其不予立案。
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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