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药械化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1 | 临市监罚字〔2021〕111号 | 西安市阎良区百姓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临潼何寨分公司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西安市阎良区百姓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临潼何寨分公司 | 9161**********R2X8 | 白晓晓 | 2021年5月24日、2021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西安市阎良区百姓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临潼何寨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罚款壹仟(¥1000.00)元。 | 主动履行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 2021年7月5日 |
2 | 临市监罚字〔2021〕112号 | 西安临潼骊鑫中医康复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西安临潼骊鑫中医康复医院 | PDY7**********5272 | 林云龙 | 2021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西安临潼骊鑫中医康复医院进行检查时,在该医院负一楼检验室发现正在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及《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其使用的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检测试剂盒1筒(剩余7条)、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容器4支; 3. 罚款壹万伍仟(¥15000. 00)元。
| 主动履行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 2021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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