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1 | 临市监罚字〔2021〕121号 | 西安曲江临潼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悦椿酒店分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添加剂的案件 | 西安曲江临潼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悦椿酒店分公司 | 91610133073426221M | 刘焱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添加剂 | 处罚的种类:1、没收其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油性食用色素绿色、油性食用色素巧克力色(黄色)、油性食用色素蓝色(已使用)各1瓶。2、罚款伍万(¥5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履行方式:主动履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2021年8月5日 |




陕公网安备 61011502000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