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药械化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6月10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1 | 临市监罚字〔2021〕97号 | 西安市临潼区代王闫建华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 西安市临潼区代王闫建华口腔诊所 | 92610115MA6UUAX068 | 闫建华 | 2021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对西安市临潼区代王闫建华口腔诊所进行检查,在其牙科诊疗台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磷酸锌水门汀粉、氢氧化钙根管消毒材料、根管填充剂、咬合纸、玻璃离子体水门汀1型等医疗器械。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1、警告; 2、没收其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磷酸锌水门汀(粉)1瓶(净含量30g,剩余25g)、玻璃离子体水门汀l型1瓶(净含量9g,剩余2g)、氢氧化钙根管消毒材料1瓶(净含量3g,剩余1g)、根管填充剂1支(净含量1ml,剩余0.7ml)、咬合纸1盒(200张/盒,剩余23张) 3、罚款肆万(¥40000.00)元。 | 主动履行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 202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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