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1 | 临市监罚字〔2021〕25号 | 西安市临潼区骊山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 西安市临潼区骊山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9161**********944k | 任锋波 | 依据临潼区2020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对该单位的[青椒,购进日期:2020年 11月 6 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经检验上述产品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有检验报告(No:BPP201103178)为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及《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罚款壹万(10000.00)元。
| 主动履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 2021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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