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1 | 临市监处罚{2021} 175号
| 西安市临潼区聚缘砂锅小吃餐饮店无《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服务活动 | 西安市临潼区聚缘砂锅小吃餐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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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姬西安
| 2021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西安市临潼区聚缘砂锅小吃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无《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服务活动,其涉嫌未取得许可从事小餐饮经营服务活动行为。 | 依据《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十一条规定,1.没收其违法所得壹佰(¥100.00)元;2、没收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灶台1个,打饼炉子 1个,砂锅 10个;3、罚款贰仟(¥2000.00)元。
| 主动履行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 2021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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