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 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1 | 临市监处罚 ﹝2022﹞76号 | 西安市临潼区毅博肉夹馍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西安市临潼区毅博肉夹馍店 | 91610133073426221M | 徐毅博 | 2022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西安市临潼区毅博肉夹馍店检查时,在该店操作间发现已拆封的超过保质期“仙乐”鲜味王复合调料1袋,其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行为。2022年3月18日,我局予以立案,并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方式对其涉嫌违法事实进行调查。 | 西安市临潼区毅博肉夹馍店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仙乐”鲜味王复合调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另外,该店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仙乐”鲜味王复合调料经营额较小,属于《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其使用的“仙乐”鲜味王复合调料1袋(已拆封,剩余443克);2、没收其违法所得叁拾叁(¥33.00);3、罚款壹万(¥10000.00)元。 | 主动履行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 2022年6月8日 |




陕公网安备 61011502000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