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1 | 临市监处罚﹝2022﹞77号 | 西安曲江新区(临潼)军峰水果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西安曲江新区(临潼)军峰水果店 | 92610133MA6UQFJ17W | 任春玲 | 2022年3月12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电话,举报称西安曲江新区(临潼)军峰水果店售卖过期食品。我局执法人员经核查,发现西安曲江新区(临潼)军峰水果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 | 西安曲江新区(临潼)军峰水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脉动维生素饮料(青柠口味)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该店未留存供货商资质等相关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其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脉动维生素饮料(青柠口味)4瓶; 3、没收违法所得贰拾(¥20.00)元; 4、罚款壹万(¥10000.00)元。 | 主动履行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 2022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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