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依据、权限

行政执法主体

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西安市临潼区文物局)

执法机构: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执法职责

一、单位职能:

1.贯彻执行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和体育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承担文化市场、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体育等方面执法职责。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完成区文旅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单位职能内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人禁入标志的。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巡查情况应当记入营业日志。

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娱乐场所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管理档案,记录被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处罚的情况以及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娱乐场所第一责任人和内容管理专职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培训。

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执法权限

以区文化旅游局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

办公地址及联系

方式

办公地址:西安市临潼区健康北路文化综合楼

联系方式:029-8381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