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罚款金额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 截止期 |
姬** | 410***********604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基准:违法类型:轻微。 | 小白兔口腔医疗科技集团西安市临潼区兔博士晓春口腔门诊部(小白兔口腔医疗科技集团西安临潼兔博士晓春口腔门诊部)口腔修复师姬**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产生治疗费用人民币380元。 | 2 | 0.038 | 2023/12/12 | 2026/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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