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罚款金额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 截止期 |
张* | 610403********202X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基准。 | 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在西安市临潼区代王闫建华口腔诊所为患者开展拔除患牙执业活动。 | 2 | 0.0 | 2024/03/14 | 2027/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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