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罚款金额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 截止期 |
张** | 610322********071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参照《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36.15,认定违法类型:轻微。 | 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备案的顺元推拿馆为顾客开展针灸及放血活动,开展针灸人数为10人,拔火罐后放血未收费,最终本案按照该店收费价目表金额计算,违法所得金额为350元。 | 2 | 0.035 | 2025/11/19 | 2028/11/19 |




陕公网安备 61011502000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