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罚款金额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 截止期 |
宋XX | 411481XXXXXXXX6196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参照《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36.15。 | 西安市临潼区宋XX正骨推拿理疗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宋XX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在该场所为投诉人母亲和另一名顾客施行针灸行为,收取投诉人母亲1000元费用,于2025年11月17日原路退还,另一名顾客未收取费用,最终本案不予没收违法所得。 | 2.000 | 0.000 | 2026/2/3 | 2029/2/3 |




陕公网安备 61011502000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