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罚款金额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 截止期 |
零口街道零口村南罗卫生室 | / | 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 | 零口街道零口村南罗卫生室2022年6月12日至6月15日接诊发热患者范某某,且未给该患者书写门诊病历,给予警告,合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2.0 | 0.0 | 2022/07/22 | 2023/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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