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对象基数 | 抽查比例 | 抽查周期 | 抽查方式 | 抽查主体 |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燃气经营企业及个人 | 56 | 5% | 半年 | 现场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燃气运行的安全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二)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提供用户须知的资料,进行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和咨询;(三)在营业场所公开用气的办理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每两年免费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佩戴标志,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协助用户予以消除;(五)制定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六)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设专岗二十四小时值班。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保卫、维修养护和事故抢修等制度,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和日常巡查,及时排除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隐患。 | 燃气企业门站、加气站、储罐站、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安全生产运行与管理情况 | 2 | 10% | 季度 | 现场勘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对象基数 | 抽查比例 | 抽查周期 | 抽查方式 | 抽查主体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监督检查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 | 74 | 不超过10%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群众投诉较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建发〔2021〕27号)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14 | 不超过10%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群众投诉较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物业服务行为监督检查 |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 物业服务企业 | 44 | 80% | 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不超过2次/年 |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群众投诉较多的物业服务企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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