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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入门查验关 共同守护健康绿码——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管局疫情防控工作告知书

当前,我市“防输入、防感染”压力持续加大,正是疫情防控最吃劲的关键时期。疫情防控没有局外人,对于每一位经营者和市民来说,落实“一扫三查”制度,既为经营者和市民双方安全健康提供保障,也方便防疫部门开展相关排查工作。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管局就农贸(批发)市场、餐饮、足浴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夯实主体责任 严把入门查验关

经营者应当履行本场所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切实把牢农贸(批发)市场、餐饮、足浴等重点场所的“入门关”,即严格落实“一扫三查”制度(扫场所码、查健康码、查行程卡、查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落实个人责任 人人参与防控

每一位市民都应自行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协助、配合防控工作,做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坚持做好个人防护,科学佩戴口罩,在进入农贸(批发)市场、餐饮、足浴等重点场所时,主动扫码亮码。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挡,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

双向联动监督 提升全民共治质效

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落实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市民不按要求规范佩戴口罩和扫码亮码、接受查验,经营者可拒绝提供服务,并上报相关情况,由辖区疫情防控部门对其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如经营者未履行查验职责,消费者可向疫情防控指挥部或相关部门举报。

疫情防控需要大家的齐心协力,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让我们迅速行动起来,从我做起,养成科学规范佩戴口罩的文明习惯,主动做到“一扫三查”,众志成城筑牢疫情防控的严密防线,共同守护好我们健康平安的美丽家园。‍

经营者不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将面临以下后果:

1、未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相关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市民不落实疫情防控“个人责任”的,将面临以下后果:

1、出入农贸(批发)市场、餐饮、足浴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农贸(批发)市场、餐饮、足浴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