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西安市临潼区向街道下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26项区级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街道,以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实行综合执法。为推动工作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向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重大举措,是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破解基层治理“看得见的管不住、管得住的看不见”难题的重要抓手。各部门、各街道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做好行政执法权下放和承接工作,确保行政执法职权“下得去、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不断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规范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制度。街道执法人员经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须有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方可进行。
三、明确权责边界。各赋权部门要与街道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组织面对面交接,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街道方可承接区级部门下放事项。在尚未正式赋权或街道未达到具有2名以上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的条件时,各赋权部门对下放的执法事项要继续履行执法职责。相关行政执法权交由街道行使后,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同时,各赋权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具体行政执法权层级管辖规定,制定基层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统一规范基层行政执法文书,定期组织开展基层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提高街道承接能力。街道与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提请区政府决定。街道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区级政府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区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区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街道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四、推动工作落实。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保持街道综合执法队伍稳定,严禁随意抽调、借调执法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各赋权部门要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业务指导等职责,不得以行政执法权下放为由拒不履行监管主体责任,避免出现多头重复执法和执法空档等问题。区司法局要指导推动街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推进街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区司法局、区财政局要加强执法装备保障,统一执法服装、车辆、证件、装备、和标志标识等,根据执法业务需要,将执法服装、车辆和装备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加强跟踪评估。此次部分行政执法事项下放后,各赋权部门要适时对街道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帮助。区委编办、区司法局要对下放行政执法事项承接和运行情况及时跟踪检查,定期组织督查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下放事项动态调整意见,经相关会议程序审定后予以调整,助推我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附件:西安市临潼区向街道下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6日
附件
西安市临潼区向街道下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 项 名称 | 设 定 依 据 | 区级实施部门 | 下放街道 |
1 |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六十条第一款、七十条 | 区城管局 | 所有街道 |
2 |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 区城管局 | 所有街道 |
3 |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 区城管局 | 所有街道 |
4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以及规定的强制措施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 区城管局 | 所有街道 |
5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区城管局 | 所有街道 |
6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区城管局 | 所有街道 |
7 |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区城管局 | 所有街道 |
8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 区城管局 | 所有街道 |
9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区城管局 | 所有街道 |
10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区城管局 | 所有街道 |
11 |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 区城管局 | 所有街道 |
12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区城管局 | 所有街道 |
13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区城管局 | 所有街道 |
14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与业主权益相关的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一条 | 区住建局 | 所有街道 |
15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 | 区住建局 | 所有街道 |
16 | 对原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经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 | 区住建局 | 所有街道 |
17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损坏、隐匿、销毁物业档案、资料和财物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 | 区住建局 | 所有街道 |
18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所有街道 |
19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区应急管理局 | 所有街道 |
20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 | 区秦保局 | 所有街道 |
21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区秦保局 | 所有街道 |
22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区秦保局 | 所有街道 |
23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 区秦保局 | 骊山、秦陵、代王、斜口、马额、铁炉、小金、仁宗、穆寨街道 |
24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区秦保局 | 骊山、秦陵、代王、斜口、马额、铁炉、小金、仁宗、穆寨街道 |
25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 区秦保局 | 骊山、秦陵、代王、斜口、马额、铁炉、小金、仁宗、穆寨街道 |
26 |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区秦保局 | 骊山、秦陵、代王、斜口、马额、铁炉、小金、仁宗、穆寨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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