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安市临潼区委办公室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联评联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开展,切实做好PPP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以下简称“两评一案”)等工作的评审,提高评审效率,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西安市临潼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联评联审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安市临潼区委办公室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

  

西安市临潼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联评联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联评联审工作机制,有利于增强PPP项目操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可以提高审批效率,并有效避免PPP全生命周期的操作风险,实现公共目标与市场机制的有效结合。

第二条 PPP项目“两评一案”由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编制,实施机构也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编制。

第三条 PPP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要求,两者充分衔接、互为支撑。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要严格按照财政部《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财金〔2015〕167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  联席会议

第四条 为更好发挥联评联审工作机制高效、协同作用,由区PPP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召集和主持PPP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全区推进PPP项目的重大政策措施,对区级PPP项目“两评一案”进行联评联审,协调解决在推进PPP项目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建立各部门PPP项目信息互通及反馈机制。

第五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实行“7+X”模式,其中区政府办(法制科)、发改委、财政局、建住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审计局等7个部门为常设部门,并根据具体项目情况,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第三章 联评联审

第六条 联评联审的工作重点包括:

(一)物有所值评价报告;

(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区PPP项目管理中心认为需要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由项目实施机构向区PPP项目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

(三)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四)PPP项目实施方案;

(五)已完成的前期手续情况,包括拟建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及已取得的审批文件、在建项目的审批文件及项目建设资料、已建成项目的历史和现状资料、资产评估文件(如需要)等;

(六)区PPP项目管理中心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联评联审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召集。联席会议由区PPP项目管理中心召集,联席会议常设部门参加,非常设部门、专家及咨询顾问根据项目评审需要受邀参加;

(二)组织。原则上由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委托本部门分管领导和业务处室参加会议,每次参会人员应相对固定;

(三)联评联审。联席会议成员对PPP项目“两评一案”进行联合评议,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分为“通过”、“原则通过”和“不通过”。对于“原则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按照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提交区PPP项目管理中心,不再重新组织联席会议进行评审;对于“不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需按照联席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申请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评审;

(四)出具审查意见。联席会议各参会部门、受邀专家应尽职尽责把关,提出审查意见,联席会议就“两评一案”通过或原则性通过后,各级政府部门应依据联评联审结果出具相关批复文件或办理项目相关手续,不再重复评审;

(五)批复后实施。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联席会议审查通过的区级PPP项目,由区PPP项目管理中心上报区政府签批后实施。

 

第四章  分工协作

第九条 各成员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第一时间落实联席会议各项议定事项。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安排明确联络员,将责任落实到专人,确保我区PPP项目联评联审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 未按规定完成联评联审的项目不得以PPP模式实施。

第十一条 区PPP项目管理中心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及有关主管部门,将已经通过联评联审的PPP项目及时入库,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各相关部门要按照PPP模式推进阶段进行信息录入和调度更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经联席会议通过的PPP项目,应报区PPP项目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PPP项目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