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用语用字规范要求
一、用语规范要求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应自觉使用普通话。在会议、活动的主持、发言,媒体和公众场合发言,接待外地来客及接听电话时应自觉使用普通话。
(二)机关举办的各种培训班、推介会应自觉使用普通话。
(三)工作人员接待来客、各种会议、广播宣传、开展活动、接听电话应自觉使用普通话。
二、用字规范要求
(一)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各种告示、宣传栏、大型活动的会标的标语(牌)等用字要规范,不允许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
(二)机关的名称牌 (招牌)不得使用外文、手书字。
(三)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不得出现字形不规范的情况。
(四)美术字、变体字不得出现增减笔画或产生歧义。
(五)汉语拼音不得单独使用,不能与汉字并用,必须突出汉字的主体位置,必须按照《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要求,拼写正确。字母体式、大小及标点符号规范,按词连写。
(六)外语使用要规范、准确,不得单独使用,要与汉字并用,必须突出汉字的主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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