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上限 | 备注 |
| 1 | 区城管执法局 |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每月 | |
| 2 | 区城管执法局 | 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的行政检查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 每周 | |
| 3 | 区城管执法局 |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六条 |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问责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不按责任区要求履行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 每月 | |
| 4 | 区城管执法局 | 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行政检查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 每月 | |
| 5 | 区城管执法局 | 对户外广告设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 一、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置监督检查制度; (二)督促设置权人履行维护管理、安全保障责任,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三)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 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说明;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 (三)责令设置权人履行相关责任。 | 每年 | |
| 6 | 区城管执法局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检查 | 《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 |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行日常巡查制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二)进入相关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收集违法证据,制止违法行为。 | 每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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